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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南充电业**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司南充供电公司、南充电业**理办公室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以被告南充电业**理办公室名义发包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的“蒲**等960户自费合作建房项目”(又名江东花园)即滨江阳光小区1号楼(面积3136.22平方米,原32号楼)的房屋进行保全。南充**限公司自愿用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滨江阳光小区1号楼(面积3136.22平方米,原32号楼)的整幢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二被告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销售、抵押、租赁等任何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查封担保人南充**限公司所有位于高坪区南新路10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N-08-027,面积6918.8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担保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等任何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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