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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李**、李**、新疆新峰**限责任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李**、新疆新峰**限责任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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