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李**、新疆新峰**限责任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余文广诉四川亿鑫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冷星明诉杜*、四川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赖**、颜**、周**、罗**、李*、高**、四川**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伸与黄**、邓**、达州市**限公司、高祥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九**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天**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赵*、易**、四川益**限公司、四川泰**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太建设**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南充电业**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余*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