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四川飞龙**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尹**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飞龙**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尹**的特别委托代理人尹**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尹**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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