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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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