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许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邓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四川飞龙**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四川飞龙**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詹*与筠连**地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詹*与筠连县蒿坝镇平安联营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等拆迁房屋安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四川煤**程公司、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