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拆迁房屋安置纠纷一案中,陈**以与第三人陈**等人就本案房屋安置纠纷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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