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四**工程公司、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工程公司、张*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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