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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要求宣告袁**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袁某某要求宣告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10日,申请人袁某某以袁**于2009年2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逾六年之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袁**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袁**,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袁**系父子关系。袁**与岳池县北城乡土桥寺村村民李**(生于1964年3月18日)于2002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袁某某。2009年2月,袁**与李**吵嘴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15年1月29日,李**因交通事故死亡,袁某某随姐朱*生活至今。现*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宣告袁**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袁**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于2009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出现,经本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后,届时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袁**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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