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执行胡功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胡功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因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丧失劳动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4)芦山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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