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喻**与被告石*、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强撤回对被告石*、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上诉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母德春、董*、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蓝**有限公司诉雷娟*房屋租赁合同案裁定书
冯**、田**、张**、余**、白某甲、向某甲、黄*甲、蒲某甲、罗**、冯**、王**、刘*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范**与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曾**诉被告张**,张**、刘*,中国人民财**贡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范*兴诉被告王**,被告中国太平洋**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郑**、郑**、郑*与李先锋、罗**、中国人**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先志诉王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