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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石*、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喻**与被告石*、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喻*强撤回对被告石*、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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