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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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