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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广东诉被告仁和全、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仁和全、李*、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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