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郫县三**民委员会与被告徐**、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郫县三**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郫县三**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郫县三**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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