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郫县三**民委员会与吴*、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郫县三**民委员会与被告徐**、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郫县三**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郫县三**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郫县三**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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