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赖**、张**、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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