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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杨*、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李某某,原审被告人杨**、黄某某、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少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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