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刘**与王**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自贡**有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北川**有限公司、卿*、羊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绵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郫县三**民委员会与吴*、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什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陈**与涂兴东、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杨*、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