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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