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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离婚诉讼。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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