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泸州**限公司与四川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易**、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椿鸿与南充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限公司与四川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葫芦岛**有限公司与江油联福特种锻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张**与四川一**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