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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我与被告张*乙在学校读书时相识恋爱,于2010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丙,现年5岁。2014年1月27日我们补办了结婚证。由于我们相识恋爱时,双方都年少,互相了解不够,一时冲动激情生子并盲目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矛盾不断升级,导致我们现在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解除我们的终身痛苦,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丙由被告张*乙抚养,我给付抚养费。

原告张*甲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家庭关系证明及双方感情不好的证人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在学校读书时相识恋爱,于2010年8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丙,现年5岁。2014年1月27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在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夫妻关系较好,后由于被告张*乙爱喝酒且酒后闹事,为此与原告张*甲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张*甲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前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和纽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审查是否应当准予双方离婚的客观标准。本案中,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且时间较长,其婚姻基础好,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长时间夫妻关系较好,现在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未出现实质性的矛盾和裂痕;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和理解,被告多关心体贴原告,改变自己的不良生活习惯,是完全可以和好夫妻关系,建立起幸福家庭的。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结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及善良的民风民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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