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绵阳德**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黄**、曾长春、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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