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贸易公司经营部诉被告杨**、何**、蒲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贸易公司经营部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均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贸易公司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00元,减半收取449.00元,由原告四**资贸易公司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