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四川珠**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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