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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四川珠**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四川珠**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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