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时**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时**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四川时**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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