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眉山**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田**、张*、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陈*、田**、张*、张*给付申请执行人眉山**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4672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置抵押物,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