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田**、张*、张*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眉山**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田**、张*、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陈*、田**、张*、张*给付申请执行人眉山**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4672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置抵押物,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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