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4)盐民初字第2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维护申请人利益,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依法冻结,现在由于申请人主动申请与被执行人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盐民初字第22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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