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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袁**、黄**、四川**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四川**限公司、袁**、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向杨**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期杨**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2014年12月24日,杨**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领取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为杨**交纳诉讼费的最后期限。在此期间杨**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依法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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