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杜和平、任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对被告杜和平、任**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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