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牟**与田**、田*、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牟**与被执行人田**、田*、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三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底之前支付不低于13000元,余款在第一笔款项支付完毕后再协商支付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按和解协议内容清偿。被执行人不按定立的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6)川1423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