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