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周*与刘*、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绵阳樊**应有限公司、四川**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蓉**有限公司与成都鑫**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对外西北建**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王**诉李**、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万**窝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窝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邓**、李**、李**、李**、李**、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曾**、商**、庄**与成都**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