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曾**、曾**、商**、庄永秀诉被告成都万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曾**、商**、庄永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曾**、商**、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王**诉李**、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万**窝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窝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邓**、李**、李**、李**、李**、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王**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陈**、陈**与陈**、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曾**、曾**、庄**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成都焊**有限公司与重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