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焊研威达**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焊研威达**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元,由成都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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