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焊**有限公司与重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焊研威达**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焊研威达**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元,由成都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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