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曾**、庄**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曾**、商**、庄**诉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成都万友**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曾**、商**、庄**以原、被告庭外协调为由,于2015年6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曾**、商**、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曾**、商**、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曾**、商**、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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