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曾**、商**、庄**诉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成都万友**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曾**、商**、庄**以原、被告庭外协调为由,于2015年6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曾**、商**、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曾**、商**、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曾**、商**、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