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窝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6年3月31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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