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诉被告李**、王*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6年4月27日以自已主张的案由及诉讼法律关系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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