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丹**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丹**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丹**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丹**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成都**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