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旭源**咨询服务中心与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成都旭源**咨询服务中心与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月6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458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称现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有生产用房,且在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68号案中被查封。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执行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川2022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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