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5元,减半收取1017.75元,由原告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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