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黄金、钟旬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金、钟旬家庭所有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1单元6楼1号(产权证号为201403958号,建筑面积约为138.44㎡)予以查封;申请人谢*自愿以其妻冯英所有的川A2D18U奇瑞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黄金、钟旬家庭所有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1单元6楼1号(产权证号为201403958号,建筑面积约为138.44㎡)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谢*自愿以其妻冯英所有的川A2D18U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均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