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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黄金、钟旬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黄金、钟旬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金、钟旬家庭所有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1单元6楼1号(产权证号为201403958号,建筑面积约为138.44㎡)予以查封;申请人谢*自愿以其妻冯英所有的川A2D18U奇瑞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黄金、钟旬家庭所有的位于乐至县天池镇1单元6楼1号(产权证号为201403958号,建筑面积约为138.44㎡)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谢*自愿以其妻冯英所有的川A2D18U奇瑞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均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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