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卓**限公司与贵州煤田地质局一七四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绵阳**有限公司与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邓*国诉被告李*、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万**与内江市市中区交通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强诉被告陈*、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