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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1996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00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月生育长子周*乙,2002年9月生育次子周*丙。婚后被告不关心、照顾原告,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打架。2015年开始,被告长期不照顾家庭,常深夜回家。双方从2015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无联系往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周*丙、周*乙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1200元,并承担子女的医疗费、学费的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牢固。原告常在外做工程,被告在家照顾子女及家庭,原告也经常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好。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原、被告相识恋爱,不久后双方同居生活。2000年2月26日,双方自愿在武胜县石盘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月23日,生育长子周*乙(现在重庆务工),2002年9月28日,生育次子周*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一般。2016年1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证人江*、王某某、周**(系原、被告的儿子)的证词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10余年,双方已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融洽,但尚能相处生活。现双方均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共建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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