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陈*、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原告张*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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