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唐某某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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