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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邓*、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武胜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蒋*、邓*及其各自的委托代理人李**、刘**、王**,原审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在审理过程中,三次开庭三次更换合议庭成员,且未向当事人交代更换合议庭成员的法定事由,同时在合议庭成员更换后审判流程未予重新审判,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二、发回武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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