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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荥经县**限责任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滩信用**营有限责任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滩信用社以与被告荥经县经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荥经县经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滩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荥经县经睿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98.00元减半收取7999.00元(原告已预交15998.00元),原告荥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滩信用社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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