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未平诉被告左**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未平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并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左**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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