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60044.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3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同**有限公司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执行人四川同**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