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四川同**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60044.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3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同**有限公司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执行人四川同**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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