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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唐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通过《四川法制报》向其发出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恋爱,2000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9日生育一子袁**。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6年10月,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请判决:1、原告胡*与被告唐某某离婚;2、婚生子袁**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唐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与被告唐某某于1999年5月经人介绍恋爱,2000年7月5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9日生育一子袁**。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6年10月在浙江务工期间,被告唐某某与原告胡*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唐某某离家外出后,袁**一直由胡*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简阳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依职权调查证人吴**(被告之母)的笔录,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被告唐某某与胡*于2006年10月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纠纷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胡*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唐某某离家外出后,袁**一直随原告胡*生活,且现被告唐某某去向不明,故现袁**以继续随原告生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胡*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二、原告胡*与被告唐某某所生之子袁**随原告胡*生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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