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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中华诉被告四川宜**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华诉被告四川宜**造有限公司、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四川宜**造有限公司位于罗*街**业集中区罗*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罗*街**业集中区罗*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房屋价值180万元的部分。

案外人周*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房屋、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房屋、宜宾**发区LG-J05-02地块房屋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四川宜**造有限公司位于罗*街**业集中区罗*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罗*街**业集中区罗*产业园龙翔西路4号的房屋价值18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二、对周*位于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房屋、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315号中国西南轻工博览城房屋、宜宾**发区LG-J05-02地块房屋价值18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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