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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四川省**限责任公司、香港旅**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旅**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的撤诉行为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方**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确定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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