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德**限公司与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嘉*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南充德**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360960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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